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7-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6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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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56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余秉珩
上列原告與被告605-EEE之車主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萬9,9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