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7-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6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59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江敦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

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6萬8,563元(按: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計

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

,扣除已繳之500元,原告尚應補繳4,510元。

㈡提出民事起訴狀

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6萬7,506元 1 利息 36萬7,506元 115年5月6日 115年5月12日 (7/365) 15% 1,057.21元 小計 1,057.21元 合計 36萬8,5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