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7-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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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687號
原 告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壕新
訴訟代理人 吳冠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牌號碼000-000之駕駛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