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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7-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81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被 告 歐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海明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4,57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