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電信費(2026-07-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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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834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 告 江汶淳
一、原告因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汶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9,680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