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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電信費(2026-07-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834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 告 江汶淳

一、原告因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汶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9,680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