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8-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31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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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207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俊景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萬2,5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