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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8-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31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217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姿怡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

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43,531元【本金39,989元+已結算之利息、違約金、手

續費3,197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34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43

,5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

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勁丞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39,989元 115年6月24日 115年7月14日 15 345元 小計 3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