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6-06-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2026-06-24
案號:建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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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勝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強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12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10,88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
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
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工程法庭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法 官 陳宛榆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