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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6-06-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2026-06-24 案號:建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勝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強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12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10,88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

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

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工程法庭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法 官 陳宛榆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