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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4-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2026-04-14 案號:金上更一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2、3、4、5號

上 訴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上 訴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上 訴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上 訴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吳岳龍律師

上 訴 人 許銘陽

彭信蒼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沈名昀律師

上 訴 人 夏雯霖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廖健君律師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陳盈芝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吳岳龍律師

被上訴人 陳慶男

梁耕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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