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返還寄託物(2026-08-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2026-08-28
案號: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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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再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蕭蔡月珍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寄
託物事件,對於本院113年度上字第26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6,653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72,80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
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法 官 陳宛榆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