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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返還寄託物(2026-08-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2026-08-28 案號: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再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蕭蔡月珍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寄

託物事件,對於本院113年度上字第26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6,653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72,80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

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法 官 陳宛榆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