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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訴訟救助(2025-10-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2025-10-31 案號:抗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57號

再 抗告 人 澔琦創意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平川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

事件,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257號裁定再為

抗告。查本件應徵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

。又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茲依同法第

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

項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

補正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再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法 官 高瑞聰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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