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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2026-07-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2026-07-17 案號: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世翔熱交換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

攬報酬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6號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於民國111年4月7日、5月24日、6月23日、7月19日、9月13日

、10月13日、11月22日、12月27日、112年6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

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所明定。再者,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 點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維護權益聲請法官迴避,爰聲請交付如主文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尚無不合。又聲請人所聲請交付者,雖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法庭錄音,然本院為該錄音內容所屬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為便利當事人維護其權益,認有必要由本院依上開注意事項併為准許之裁定。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附此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