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給付租金(2026-07-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2026-07-22
案號:重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上字第57號
上 訴 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年度雄訴字第1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203萬3,254元(計算式:1912961+4
53372〈本訴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違約金,計算式如附表〉+9966692
1=102033254,原審補費裁定漏未計算起訴前之違約金),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389,312元,扣除已繳213,169元(原審補費裁定
誤載),尚應補繳1,176,143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法 官 陳宛榆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洪以珊
附表: 期間 計算式 違約金金額 113年9月21日起至同年10月19日止 1912961×29×0.001=55476 55,476元 113年10月20日起至同年11月19日止 1912961×31×0.002=118604 118,604元 113年11月20日起至同年12月19日止 1912961×30×0.003=172166 172,166元 113年12月20日起至114年1月2日止 1912961×14×0.004=107126 107,126元 合計:453,372元 備註: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