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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8-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8 案號:司家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朱0禛

相 對 人 葉0慧

葉0昭

葉0仔

被 代位人 葉0雯即葉0昌之繼承人

葉0菱即葉0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A04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44,756元,及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0分之5計算之

利息。

相對人A05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44,756元,及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0分之5計算之

利息。

相對人A06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44,756元,及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0分之5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8號審理,並於民國113年9月30日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依附表二所示被代位人葉0雯、葉0菱應繼分比例負擔,其餘由被告(即相對人A04、A05、A06)各按如附表二編號3之5所示之比例負擔。」,且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而聲請人聲請就上開判決訴訟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79,024元確定訴訟費用額,並提出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8號判決、確定證明書、本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8號裁定、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等件影本在卷可參。本院曾於115年5月30日函請相對人A04、A05、A06、被代位人葉0雯、葉0菱就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8號確定訴訟費用額表示意見,如已有繳納訴訟費用,請其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上開通知均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被代位人,此有送達證書5紙在卷可憑,而其迄未具狀表示意見。經核,依判決主文二之內容,訴訟費用由相對人A04、A05、A06按原判決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各負擔44,756元(計算式:179,024元× 1/4= 44,756元),餘則由聲請人負擔,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100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

原判決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葉0雯 1/8 2 葉0菱 1/8 3 A04 1/4 4 A05 1/4 5 A06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