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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清償債務(2026-07-06)

消費/小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7-06 案號:羅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羅小字第11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郁淳

被 告 蔡素如即衣湉精品服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二

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