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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服務費(2026-06-30)

消費/小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6-30 案號:羅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羅小字第135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訴訟代理人 劉瀚鍾葉紘紳

被 告 張芸甄即龍城鴨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4,188元,及自115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3萬4,188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宗佑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