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清償債務(2026-06-29)
消費/小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6-29
案號:羅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羅小字第4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黃綵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465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4,4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田曉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