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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7-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1 案號:羅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補字第215號

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34,700元,應徵裁判費5,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陳志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