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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清償債務(2026-06-29)

消費/小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6-29 案號:羅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羅小字第4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黃綵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465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4,4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田曉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