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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返還契約款(2026-06-30)

消費/小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6-30 案號:羅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宏力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羅小字第5號

原 告 宏力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鈞澤

訴訟代理人 吳毓耕

被 告 陳萱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契約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2707號)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7,5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