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返還契約款(2026-06-30)
消費/小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6-30
案號:羅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羅小字第5號
原 告 宏力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鈞澤
訴訟代理人 吳毓耕
被 告 陳萱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契約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2707號)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7,5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