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7-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1
案號:羅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補字第215號
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34,700元,應徵裁判費5,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陳志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