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2026-07-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9
案號:馬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馬補字第5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心思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8,58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
除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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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計算至起訴前1日止):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按月給付金額 給付總額 28,029元 1 利息 28,029元 106年1月10日 115年5月21日 (9+132/365) 15% - 39,359.63元 2 違約金 - 106年2月10日 106年3月9日 1 - 300元 300元 3 違約金 - 106年3月10日 106年4月9日 1 - 400元 400元 4 違約金 - 106年4月10日 106年5月9日 1 - 500元 500元 小計 40,559.63元 合計(元以下採四捨五入) 68,5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