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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026-08-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6-08-14 案號:苗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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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苗簡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奕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0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奕婷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含有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之菸彈壹顆(含

外殼)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補充記載「經行政院於民國115年6月27日,公告為第一級毒品」,及證據部分補充記載「扣押物品照片」,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法律有變更」及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所謂「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其所稱之「法律」,係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之規定制定公布之刑罰法律而言。又刑罰法律之文字本身僅規定罪名、法律效果與構成要件的部分禁止內容,而將構成要件其他部分禁止內容授權行政機關以其他法律、行政規章或行政命令加以補充,此即所謂空白刑法。行政機關制定具有填補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法律、行政規章或行政命令,僅在補充法律構成要件之事實內容,即補充空白刑法之空白事實,究非刑罰法律,該項補充規範之內容,縱有變更或廢止,對其行為時之法律構成要件及處罰之價值判斷,並不生影響。於此,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變更,僅能認係事實變更,不屬於刑罰法律之變更或廢止之範疇,自無刑法第2條第1項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以適用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68號判決意旨參照)。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經行政院於113年8月5日以院臺法字第1131020962號公告增列為第三級毒品,自000年0月0日生效,嗣經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修正為第二級毒品,自000年00月00日生效,又經行政院於115年6月25日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修正為第一級毒品,自000年0月00日生效,然此變更屬事實變更,並非刑罰法律有所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適用法律,是被告本案行為時,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先予敘明。

三、本案查獲之經過為,員警因偵辦另案詐欺案件,持拘票至苗栗縣○○鄉○○○路00號(御和園商務汽車旅館206號房)執行拘提過程,發現被告與受執行對象謝保聖在場,經警曉以大義後,被告主動交付電子菸1支,並坦承持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等情,有被告之警詢筆錄(見115年度毒偵字第36號卷第18頁)、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115年7月4日南警偵字第1150017455號函及所附資料在卷可稽,在員警發覺被告有本件犯罪嫌疑前,被告主動拿出前述菸彈,並坦承上開菸彈內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成分,嗣並自願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知悉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為法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任意持有,竟仍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非法持有之,助長毒品之流通,將會衍生其他犯罪行為,影響社會公安秩序,危害身心健康;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種類、數量及期間、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㈠、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之菸彈1顆,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有卷附成分鑑定報告書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菸彈外殼,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之一部分,亦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㈡、至扣案之電子菸1支,雖為被告所有,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上開電子菸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等違禁物之成分(被告雖曾供稱有施用電子菸,惟其尿液經送檢驗後,呈依托咪酯、美托咪酯陰性反應,見115年度毒偵字第36號卷第66頁),且與被告持有依托咪酯菸彈之犯行無涉,故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2084號

被 告 黃奕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奕婷明知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業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2月21日11時23分許前之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微信,以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微量美托咪酯成分之菸彈1顆(下稱依托咪酯菸彈,毛重12.16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14年12月21日11時23分許,在址設苗栗縣○○鄉○○○路00號之御和園商務汽車旅館206號房內,為警查獲並拘提謝保聖時,黃奕婷亦在場,經黃奕婷主動交付而扣得其所有之上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1顆、電子菸主機1臺,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奕婷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2月2日成分鑑定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1顆,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電子菸主機1臺,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檢 察 官 莊佳瑋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孟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