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 洗錢防制法等(2026-07-14)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金智
原籍設苗栗縣○○鄉○○村00鄰○○○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本件公訴不受理。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詹金智為成年人,知悉我國詐騙猖獗且政府機關一再宣導不可將金融帳戶提供給他人使用,可能因此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騙集團使用詐術詐騙他人後收受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且受詐騙人匯入款項遭提領或轉帳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結果,仍基於容任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與掩飾詐欺所得去向之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某時許,在苗栗縣○○鄉○○村0鄰○○00○0號統一超商南庄門市店內,將其所有之南庄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南庄農會帳戶)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政帳戶)之金融卡,寄送給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使用,金融卡密碼則經由通訊軟體LINE提供。嗣該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取得前開金融帳戶金融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吳兆宗等人,致其等均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隨即遭提領一空,藉此隱匿犯罪所得逃避查緝。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詹金智業於115年6月14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115年度苗金簡字第133號卷第23頁),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
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一 吳兆宗 詐騙集團成員在社交軟體刊登不實付費交友訊息,吳兆宗於114年9月6日13時43分許閱後與渠等聯繫,並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9月6日14時1分 4,500元 南庄農會帳戶 二 陳亷元 詐騙集團成員在社交軟體刊登不實付費約砲訊息,陳亷元於114年9月日某時許閱後與渠等聯繫,並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9月6日12時50分 4,500元 南庄農會帳戶 三 李信興 詐騙集團成員在社交軟體刊登不實付費交友訊息,李信興於114年8月28日21時28分許閱後與渠等聯繫,並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9月5日14時49分 3萬4,000元 中華郵政帳戶 114年9月5日14時50分 3萬4,000元 中華郵政帳戶 114年9月6日10時42分 1萬8,000元 南庄農會帳戶 四 翁埸墉 114年7月間某日,詐騙集團成員經由通訊軟體向翁埸墉詐稱有投資獲利管道,致翁埸墉不疑有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9月6日12時48分 5,000元 南庄農會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