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4-13)

勞資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3 案號:勞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景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曾煥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景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

萬858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然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原判決就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0萬4800元本息部分予以准許,其餘部分予以駁回。上訴人就上開不利於其之部分提出上訴,故上訴利益為320萬48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萬8585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許惠瑜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靜芳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