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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拆屋還地(2025-08-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01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德清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67號

原 告 德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智

訴訟代理人 黃厚善律師

被 告 李居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

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0,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000元×占用

面積40平方公尺=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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