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5-08-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06
案號: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6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64,6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