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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履行契約(2025-11-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6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天際開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61號

原 告 天際開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媺涵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曾淇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原矽砂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1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

三、被告明原矽砂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吳秀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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