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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土地等(2025-12-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5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都市環境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1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 告 葉治和

新都市環境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有勝

被 告 李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土地內之營運廢棄物清除,將土

地返還原告,並應將清除範圍回復至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出

具檢測土壤無污染報告之狀態,前開聲明之請求目的同一,訴訟

標的價額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59,600元。另請求被

告應連帶給付8,2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411元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二所示為8,52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468,121元(計算式:459,600元+8,521元=468,12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一:

占用土地 (苗栗縣頭份市) 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價 額 (新臺幣) 正興段2104地號 114.9 4,000元 459,600元

附表二:

編號 計算金額 請求起算日 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月) 請求金額 1 8,220元 2 411元 114年10月1日 114年10月22日 22/30 301元 合計 8,5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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