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8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朱采湉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勤思企業社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君儀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方嘉陽
方嘉宏
張梅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之判
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記載
,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639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記載,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