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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8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朱采湉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勤思企業社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君儀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方嘉陽

方嘉宏

張梅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之判

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記載

,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639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記載,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