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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工資等(2026-03-16)

勞資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6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2號

原 告 羅曉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等合計新臺幣(下同)1,077,60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36元,惟依前開規定,本件係因給付工資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12元(計算式:14,136元×1/3=4,7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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