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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6-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259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債 權 人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安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百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8日發函請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