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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8-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宏學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41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宏學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債務人營業所位於新竹縣,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