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8-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5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黃若涵
相 對 人 松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馨苑建設有限公司
兼前列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蕭大豐
相 對 人 大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曉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5年5月27日共同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
新臺幣1,500,000元,就其中1,0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5年5月2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5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5年5月27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
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