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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7-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1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鴻溢工程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鴻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佩如

代 理 人 陳睿智律師

鍾李駿律師

葛璇臻律師

相 對 人 陳玠澄即陳威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

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本票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00036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114年12月3日 4,000,000元 115年3月10日 115年3月10日 WG0000000 002 114年12月3日 4,000,000元 115年3月10日 115年3月10日 WG0000000 003 114年12月3日 5,000,000元 115年3月10日 115年3月10日 WG0000000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