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6-08-27)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敏莉
代 理 人 李亞璇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
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編號 應補正資料 1 聲請人自聲請日前2年(民國113年8月17日)迄今名下除元大銀行、中華郵政、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以外全部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及之內頁,須補登至最新;或提供包含金融機構印文之交易明細 2 聲請人名下所有車輛(含機車)價值及相關資料(如二手網站市價資料) 3 聲請人如有其他資產或動產(例如黃金、珠寶、外幣等),請敘明價值並提出相關之照片或證明文件 4 聲請日前2年迄今之各項工作收入(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且包含兼職、打零工)及相關證明(如:薪資袋、薪資明細、薪轉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雇主開立之在職及薪資證明、外送平台之收入明細畫面),並應逐一說明歷次工作之內容(含:雇主名稱及聯絡方式、工作地點、所屬單位名稱及職稱、職務內容、每月工作日數及每日工作時數、任職期間) 5 釋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生活費用均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數額之理由 6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自聲請日前2年起迄今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國民年金、退休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定期給付,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