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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6-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2 案號:苗保險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苗保險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李玉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當為新臺幣(下同)37萬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限命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陳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