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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清償借款(2026-08-27)

消費/小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8-27 案號: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苗小字第44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柏茹

周煥庭

被 告 洪億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

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