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7-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24號
原 告 王家龍
代 理 人 顧定軒律師
被 告 仁親銅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2,4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
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蕭佑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