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2026-07-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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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5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柯柏實羅芙怡
被 告 劉錦源
劉淑珍
劉晉瑀
被代位人 劉鈞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
之客觀價額為準,而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性質雖有不同,惟於繼
承關係中仍有應繼分比例此一「潛在之應有部分」,以供得知其
對公同共有財產所享有之權利分配比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
算上與分別共有並無不同。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
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
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參照)。查原告主張
代位債務人劉鈞源請求分割其繼承之公同共有物,依上開說明,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代位劉鈞源起訴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268,29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6,359元,扣除前繳2,020元,尚應補繳14,339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苗栗縣苗栗市為公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權利範圍 被代位人應繼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454地號土地 156.67 31,000元 1/1 1/4 1,214,193元 2 45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216,400元 1/1 54,100元 合計 1,268,2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