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工程款等(2026-06-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1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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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31號
原 告 鈺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焜元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林韋甫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聲明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865,928元,及自民國114
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此項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26,312,381元;另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
之9,638,058元之逾期違約金請求權不存在部份,應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5,950,439元(計算式:26,312
,381元+9,638,058元=35,950,4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9
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25,865,928元 25,865,928元 2 利息 114年1月22日 114年5月27日 (126/365) 5% 446,453元 合計 26,312,3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