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7-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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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42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介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廖介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