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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8-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5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被 告 郭保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7,26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年息)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起訴前1日止) 1 本金 28,971元 28,971元 2 利息 109年9月12日 115年6月4日 (5+266/365) 5% 8,298元 合計 37,2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