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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6-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6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1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清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3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李清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