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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1-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5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榮

被 告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育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又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11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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