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9
案號:重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50號
原 告 丁秀鳳
被 告 仁親銅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7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7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