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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6-07-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7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政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浩宇騰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騰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政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8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拾貳萬伍仟玖佰柒拾柒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4萬8,8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5,977元,上訴人未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