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6-07-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7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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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浩宇騰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騰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政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8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拾貳萬伍仟玖佰柒拾柒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4萬8,8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5,977元,上訴人未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