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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2025-07-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7-25 案號: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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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八八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子昊

相 對 人 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聲請人尚未繳納,爰依前揭法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