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2025-08-13)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劉祐丞
被 告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
1、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加班費及利息共新臺幣
(下同)52萬7,330元,第5項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10萬元,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2萬7,330元【計算式:52萬7,330元+10
萬元=62萬7,33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但加班費5
27,33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727元【計算式:7,
090元×2/3=4,7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為3,663元【計算式:8,390元-4,727元=3,663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40萬9,206元 (13萬868元 +27萬8,338元 =40萬9,206元) 1 利息 13萬868元 107年5月24日 114年7月21日 7+59/365 5% 4萬6,862元 2 利息 27萬8,338元 109年6月8日 114年7月21日 5+44/365 5% 7萬1,262元 小計 11萬8,124元 合計 52萬7,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