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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2025-08-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06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68號

原 告 璟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5,2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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